兴安盟信访局

政府信息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信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兴安盟行署政务公开办公室要求,特编制《兴安盟信访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兴安盟信访局掌握的政务信息,按照“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涉密信息不予公开外,其它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兴安盟信访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xfj.xam.gov.cn/)  

     2.政务新媒体:“兴安盟信访”微信公众号(微信号:xamxinfang);

  ()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在正常工作日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政务信息公开,联系方式如下:

  受理机构:兴安盟信访局

  联系电话:0482-8266337

  传真号码:0482-8266337

  通信地址:兴安盟党政综合楼3楼(盟信访局)

  邮政编码:137400

  (二)、当面受理点

  信息公开当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兴安盟信访局,受理时间为上班时间。

  (三)、申请形式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能够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服务业务。

       3、网络申请。请登录兴安盟信访局部门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s://zwfw.nmg.gov.cn/sso//sso/login?utype=0&redirect=istrue&client_id=LFWKGMPAY&goto=https://www.nmg.gov.cn/zwgk/zfxxgk/ysqgk/index_350.html?deptId=92)提交申请。

 (四)、申请办理

  本机关受到申请后将及时办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受理通知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受理通知书;

  3、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有特殊理由的,经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改委  政务服务局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税〔2021〕785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兴安盟信访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罕山西街兴安盟党政办公大楼337室

    工作时间:8:30-11:30,14:30-17: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82-8266337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电话举报。

  投诉监督电话:0482-8266337

  传真号码:0482-8266337

  接待投诉时间:上班时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兴安盟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