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情页

兴安盟委行署联合接访中心关于接待、协调、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流程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07 11:05 来源:兴安盟信访局

  为了发挥盟委行署联合接访中心在人民信访接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履职能力,切实加大群众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实现“一站式接访、一条龙服务、一体化调处、一竿子插到底”,真正使联合接访中心变成群众信访问题的“终点站”。经研究、接待、协调、交办、督促、处理流程办法如下:

  一、接待群众来访实行驻联合接访中心职能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本行业为责任主体的信访事项接待过程,实行职能部门负责接待个体访,对群众集体来访由职能部门驻厅人员会同接待科及中心领导共同接待。

  二、积极协调,把信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接待后按照相关政策、法规,信访问题当时能够协调解决的应及时给予协调解决,对协调解决的信访问题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拿出处理意见。

  三、交办、督办。群众诉求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而通过协调解决有困难的信访事项,立案交办,立案交办分为两部分进行,一是驻联合接访中心职能部门对本系统的信访事项,形成立案交办文件,送本系统领导和联合接访中心领导会签后按照领导会签意见直接交办责任机关(单位),并限期拿出处理意见,二是除驻联合接访中心职能部门受理以外的信访事项,由接待科受理,对疑难复杂信访事项会同接访中心领导共同接待,对群众合理诉求的信访事项要立案交办,具体由秦铁勇负责形成立案交办文件,送联合接访中心领导签字后,按照领导意见交各旗(县)市信访部门处理,并限期拿出处理意见。

  四、督查督办。实行谁协调,谁交办。谁督查谁督办。对协调,交办的信访案件没按期限拿出处理意见的又没有延期报告的,要形成书面督办函进行督办,对督办无效的信访案件要申请领导例会研究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协调、交办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实行统一管理立卷归档,这项工作由办信科秦铁勇负责。

  兴安盟委行署联合接访中心

  二0一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