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交(转)办信访事项工作,促进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地解决,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由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交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本级信访局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由有关盟市和部门办理,限期上报办理结果。
三、上访人因同一信访问题重复到自治区上访,且反映问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有权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机关未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向上访人出具处理意见的;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信访局有关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交由有关盟市和部门办理,限期上报办理结果。
四、交(转)办信访事项,应当接照甄别问题发生地、确定承办单位,拟文、审批、签批、成文和发文的程序办理。
五、交(转)办信访事项函应由来访接待处专人负责拟文,由来访接待处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副局长签批。经审核、签批的函,须及时发送承办单位办理。发文可采取机要交换、传真、网上传输和专人送达等方式。
六、交(转)办信访事项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文字号;
(二)标题;
(三)主送单位;
(四)国家信访局交办函号、时间、上访人上访的时间;
(五)上访人姓名、问题发生地和反映的主要问题;
(六)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
(七)发文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
(八)成文日期和发文单位标识;
(九)抄送单位;
(十)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
七、建立交(转)办信访事项登记和统计制度,对交(转)办信访事项,应当做到记录详实、资料齐备、管理严格。登记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文时间;
(二)收文函号;
(三)交(转)办函号;
(四)交(转)办时间;
(五)承办单位;
(六)办结时间;
(七)上报函号;
(八)上报时间;
(九)其它需要登记的内容。
八、对于交(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督促承办单位按时上报办理结果。督办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下访督办和约请汇报督办等方式,做到有权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责任单位,按要求和时限上报办理结果,保证按时向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上报办理结果。
对于不能按时上报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要说明理由并申请延期办理。根据承办单位的情况说明,来访接待一、二处要及时向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说明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多次不能按时上报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在半年和年度来访情况分析通报中予以通报批评。
九、承办单位上报办理结果的交(转)办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符合结案条件的,应当予以结案,并及时拟写上报函,向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报告信访事项办理结果。
十、符合结案条件的交(转)办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一案一档。交(转)办信访事项档案材料翌年报局档案室统一整理保存。